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条件。
非全日制就业遭歧视,记住教育部这些规定
歧视言论一:“非全日制研究生相当于本科生,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招收非全日制的学生”
教育部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效力相同早在2016,教育部下发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全国研究生将正式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事实上,自17年改革后,国家坚持在就业政策上要对两者一视同仁,提供相同的就业机会,并且很多大企业或者国字开头的企业确实也把这个政策落实了下来。
2019年8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发布了如下的一则补充公告,标志着事业单位首次将两者放在同等地位。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一份补充公告。将本批次报名条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调整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这不仅仅是一个公告,更是一个信号,一个官方正式修正过的,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拥有相同效力的信号。
歧视言论二:"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水、混学位”
教育部规定: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研厅函〔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二、强化就业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举办校园招聘活动,加强校园内招聘活动管理,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条件。对取得学籍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需求,积极推送岗位信息,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推荐适合的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机会。各地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招聘研究生的相关办法,为做好非全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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